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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全州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以及社会保障执行情况监督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州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激励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受理人事和劳动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事和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