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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发布时间:2025-01-08 10:28

人社部发〔202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 

  季工作日:248÷4季=62/ 

  月工作日:248÷12月=20.67/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三、废止文件 

  20081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