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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来源:《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 发布时间:2025-01-08 10:24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12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11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放假111 

  春节,放假4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251日、2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日至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