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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州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来源:吉林省人社厅
  • 发布时间:2024-12-26 15:53
 延州人社规〔20241

  

延吉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汪清县、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图们市、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延边州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26        

(此件主动公开)

 

 

延边州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吉林省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企业培训中心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政府补贴培训)。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的各类补贴,一般包括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

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稳定就业为目的,重点群体培训应提高上岗率,企业职工培训应提高稳岗率,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全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培训政策,对培训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培训机构管理

 

第五条  日常管理。全州各级人社部门做好所属培训机构及其培训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资格、教学计划和大纲、培训教材、场地、设备设施、教学秩序、培训档案、消防和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年度检查。全州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办法(试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检和年报,于630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论。

年检不合格培训机构,人社部门应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培训机构应按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培训。

第七条  定点管理。政府补贴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征集、申请、审核、确认、公示、解除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定点征集。全州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培训需要,在政府网站、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自行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定点培训机构。

(二)定点申请培训机构向属地或拟进驻培训地人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政府补贴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材料;4.消防安全预案和应急处理预案;5.定点培训项目专兼职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专职教师社保证明、兼职教师聘用合同;6.定点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目录;7.满足定点项目教学和实操的场地、设施设备照片等证明材料。

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上年度年检合格等级,新举办机构当年不能申请定点。

(三)定点审核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由州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检查评估委员会最终认定。

(四)定点公示定点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级人社部门备案。

(五)定点确认定点培训机构与人社部门签订《政府补贴定点培训协议书》见附件按规定开展补贴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协议场所开展培训,因特殊原因不在协议场所开展培训时,应提前向人社部门报备,并按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场地证明等材料。

定点培训机构吉林省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补贴。

年度全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标杆机构全州定点,有效期一年。

(六)定点解除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定点协议,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或部分追回。违规行为严重的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一)违反相关法规的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群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五)在上年度年检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

(六)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强制解除或终止协议的

(七)提供虚假伪造培训、考核视频资料的

(八)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违规合作开展政府补贴培训、存在培训项目外包或转包行为的

(十)审计发现严重问题的

(十一)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补贴培训范围与培训类型

 

第八条  政府补贴培训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企业职工:缴纳企业职工社保1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民办非企业用工、个体工商户用工)

(二)就业重点群体: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高校毕业生及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

就业重点群体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有培训意愿,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就业能力评估填写《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人员就业能力评估表》见附件人社部门备案,可纳入补贴培训范围

(三)经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列入培训范围的其他人员享受补贴性培训学员身份认定以培训班次结束时为准,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身份核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补贴。

第九条  政府补贴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企业职工培训。坚持产业导向,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产业紧缺人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在岗培训和数字技能培训。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二)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培训。坚持技能人才储备和就业导向,面向有劳动能力、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就业重点群体,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职业素质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省确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符合国家和省给予生活费补贴的,可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项目制培训。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我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结合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企业、劳务品牌等培训实际需求,精准开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新业态、新职业(工种)项目制培训。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条  政府补贴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统一录入实名制系统,未录入的不予补贴。补贴培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开班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表见附件及实名制系统开班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培训学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证明培训学员名册样例见附件教学计划授课教师资质证明材料教学资源(教材(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数字课程等)考核方案考核试卷不少于3)、其他材料(不在协议场所开展培训的应提供符合条件的场地证明材料

每班期线下培训不多于60人。

(二)班期审核。人社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材料及实名制系统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

(三)过程记录。定点培训机构应使用实名制系统进行考勤打卡(如遇系统不识别等情况,可采用指纹识别辅助打卡并做好影像记录);应实行培训全程视频监控(视频应显示日期、时间等信息,如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数,与培训计划相符,画面清晰、声音清楚)并归档备查。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以及涉密企业职工等特殊群体培训,无法在管理系统中提供人员身份信息、考勤记录等资料的,由参训人员的主管部门或企业出具证明后,管理系统中可不填写涉密信息。

(四)过程监管人社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社会监督等方式,对政府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

日常检查由属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开展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培训班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及比例,检查过程及结果以《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形式记录存档,也可通过监控抽查等措施加强培训过程监管

人社部门根据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台账,采用电话回访、现场询问等方式对培训学员学习情况、实操情况、学员满意度等按比例抽查(培训班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可采用公告栏公示、网络公示、悬挂条幅等方式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由行业部门牵头组织的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由行业部门负责监管,人社部门配合监管。

(五)结业考核。人社部门应加强定点培训机构命题、制卷和考核等管理,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建立试题库结业考核分理论和实操能力两部分试题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要求,体现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核心技能,具有适当难易区分度

培训期满,定点培训机构应向人社部门提出结业申请,组织结业考试并邀请人社部门对结业考核进行监督。对出勤课时不足备案课时70%的参训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定点培训机构对考核合格的参训人员免费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定点培训机构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参训人员对身份条件真实性负责。

(六)后续服务。培训机构在培训后三个月内应开展指导服务,调查学员需求、定期跟踪回访,了解学员取得证书、参加竞赛、就业创业等情况并建立台账予以记录。

 

 

  补贴流程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申请条件。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

(一)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学员个人出勤率在70%以上可按照学员个人出勤率享受相应培训补贴,超过70%达不到80%的按照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超过80%达不到90%的按照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90%及以上的可享受全额补贴。

(二)评价补贴。培训结业者可参加技能评价。对每年初次通过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同时涉及申领职业技能鉴定或评价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的情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

培训补贴、评价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资金来源相关政策确定,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鼓励和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开展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申请补贴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应在培训班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职工培训。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计划、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见附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证明、培训视频资料每学时提供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全程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考核试卷图片、证书。

(二)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培训学员信息登记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培训视频每学时提供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全程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考核试卷图片、证书复印件、民办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公益一类培训机构提供代为申领协议,公益二类培训机构待补贴资金到位后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

培训机构为两后生、脱贫劳动力及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对应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等。

(三)项目制培训。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协议、授课教师信息、培训视频资料、考核试卷图片、证书相关图片资料。

(四)评价补贴。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五)生活费补贴。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会保障复印件城市低保证明、培训合格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信息审核。人社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核查机制,定期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对领取补贴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人社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或个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初审和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定点培训机构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四条  补贴信息对外公示。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人社部门应于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媒介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名单(含居民身份证号码,可适当隐藏或遮挡居民身份证号码的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

公示有异议的,人社部门应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人社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于1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事项、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吉林省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