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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延边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用人单位了解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残(退)鉴定)工作程序、申请材料、有关要求等具体环节,制定本流程。
一、县(市)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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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2 |
0433-2366679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2239号3楼社会保险科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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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0433-3668511 |
吉林省图们市口岸大街2527号图们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民政人社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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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认定科 |
0433-6220024 |
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1051号1楼工伤认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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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劳鉴管理科 |
0433-8176031 |
吉林省珲春市龙源东街1066号政务大厅6楼611室工伤劳鉴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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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0433-5037367 |
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西路251号4楼社会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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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0433-4235573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大街60号2楼社会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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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科 |
0433-8815281 |
吉林省汪清县长荣街道东115号10楼1012室工伤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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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0433-5896367 |
吉林省安图县延安路8号(新政务大厅)310室社会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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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能力鉴定中心 |
0433-2879065 |
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500号713室职鉴中心。 |
二、病残(退)鉴定服务事项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人员主要包括两类群体,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以下简称病残人员),为其提供的鉴定服务简称为病残鉴定;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拟申请提前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病退人员),为其提供的鉴定服务简称为病退鉴定。上述两类群体统称为病残(退)人员或被鉴定人,为其提供的鉴定服务简称为病残(退)鉴定。
被鉴定人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代办病残(退)鉴定申请事宜,代办人即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申请表》)。鉴定结束后,鉴定结论一般以纸质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重新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鉴定结论书》)的形式送达给被鉴定人、用人单位。领取鉴定结论时,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的指定受送达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个人授权领取委托书与结论送达回执》或《单位授权领取委托书与结论送达回执》(以下合并简称《委托书与送达回执》)。
(一)病残鉴定: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拟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社部发〔2002〕8号为其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鉴定结论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未丧失劳动能力等。
(二)病退鉴定: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拟申请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社部发〔2002〕8号为其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鉴定结论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未丧失劳动能力等。
三、病残(退)鉴定程序与办结时限
(一)鉴定申请
1.初次鉴定申请
指被鉴定人首次向其《个人参保证明》中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县(市)人社局的病残(退)鉴定受理部门申请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州直单位被鉴定人到延吉市人社局申报,《个人参保证明》由同级社保经办部门出具(自助开具《个人参保证明》的方法详见下方二维码)。被鉴定人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代办病残(退)鉴定申请事宜,代办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现场填写A3制式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申请表》)、递交其他鉴定申请材料,《申请表》的“申请类型选择”处勾选“初次鉴定”。申请人不方便到现场申请的,可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提交鉴定申请,申请人可在“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延边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中下载打印A3制式的《申请表》,按要求填表并邮寄鉴定申请材料。鉴定结束后拟申请邮寄送达的,还可在上述网站栏目处下载打印A4制式的《个人授权领取委托书与结论送达回执》或《单位授权领取委托书与结论送达回执》,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邮寄。采取邮寄材料递交鉴定申请的,《委托书与送达回执》“送达时间”处不填,由工作人员在送达结论后代填,其他项目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要主动、及时与收件部门确认是否收到鉴定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应即来即办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不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2.重新鉴定申请
被鉴定人前次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向县(市)受理部门申请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指前次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未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重新鉴定申请的有关要求与初次鉴定申请基本一致,《申请表》的“申请类型选择”处勾选“重新鉴定”,申请材料中还需提交前次《鉴定结论书》。
(二)现场鉴定
延边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自申请鉴定之日起最长9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受理部门同意可调整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三)结论送达
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受理部门应将纸质版《鉴定结论书》及时送达给被鉴定人、用人单位指定受送达人。送达方式一般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指定受送达人可自行选择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四)再次鉴定
结论送达后,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咨询电话:0431-85138877,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人事考试大厦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419室(实际地址请以咨询省确认后其提供的地址为准)。病残(退)再次鉴定可由县(市)收取申请材料后报州鉴定中心,州里集中报省。
五、延边州病残(退)鉴定工作流程图


六、相关表格及填表示例下载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A3制式(包含4页A4大小页面),依次为封皮页、提示页、信息页、结论页。
1.点击下载《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点击下载《申请表》示例。包含“封皮页示例”“提示页示例”“信息页示例”。
(二)委托书与回执为A4制式。
(三)自助开具《个人参保证明》教学视频的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