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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 来源: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1-01-27 10:05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86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和《吉林省工伤认定办法》(吉人社办字[2015]47号),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劳动、聘任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一份;

(三)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诊断书(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五)本单位出具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某年某月、某地、某原因、某事、后续处理过程,加盖公章,法人签字)一份;

(六)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登记表(可证明事故的2位同事各一份,盖手印、加盖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所在单位意见内容:此人系本单位职工。)两份;

(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八)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非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提供);

(九)如必要,需提供单位举办活动相关红头文件复印件一份。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二)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四)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六)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

(七)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八)属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九)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登记表.docx

附件3:授权委托书---单位.docx

附件4:授权委托书---个人.docx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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