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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3号),进一步规范涉企行玫检查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吉林省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结合我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制定《延边州人社局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现予以公布。
一、主体规范类
1.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除外)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单独实施行政检查。
3.严禁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超出管辖区域,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实施行政检查。
4.严禁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或者实施未录入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未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事项。
5.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6.严禁没有法定依据的,或者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或者没有实际成效的行政检查事项。
7.严禁未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
8.严禁跨区域执法前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的执法机关报备,或未通知所在地相关部门协同执法。
二、频次管控类
9.严禁超出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检查(依法确需实施的除外)。
10.严禁能够合并、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仍重复或者多头检查。
11.严禁下达行政检查指标,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挂钩。
12.严禁以观摩、督导、调研、考察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13.严禁通过非现场监管(如书面核查、信息共享、远程监管、数据监测)能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仍实施入企现场检查。
14.严禁同一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短期内多次重复检查。
三、检查合规类
15.严禁未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
16.严禁未按行政检查方案开展检查,严禁行政检查方案未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开展检查(特殊情况除外)。
17.严禁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18.严禁不主动向企业“亮码”进行核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不告知行政检查依据及权利。
19.严禁对同一区域、相同类型企业,在行政检查频次、问题认定及处理标准上任意差别对待,实行选择性执法。
20.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在联合检查中不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推诿扯皮。
21.严禁未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未落实行政裁量权制度。
22.严禁现场行政检查后,未按规定时限、规范格式向企业出具行政检查报告或者告知行政检查结果。
23.严禁随意修改、涂改、伪造现场行政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抽样凭证等执法文书和案卷材料。
四、言行纪律类
24.严禁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举止不文明,使用侮辱性、歧视性、威胁性语言,或者态度生硬蛮横。
25.严禁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
26.严禁无正当理由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全程陪同,干扰正常生产经营。
27.严禁在行政检查期间利用职权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变相吃、拿、卡、要行为;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28.严禁将行政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检查企业。
29.严禁泄露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