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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2024年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8-26 15:41

  延州人社函202484 

    

  关于贯彻落实2024年新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延吉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汪清县、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图们市、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内各用人单位  

  省人民政府于2024820日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466号),明确自202410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我州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60元调整为19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元调整19.5元;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40元调整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8元。为贯彻落实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者保障的国际惯例。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四)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加强对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 

  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深入各类用人单位主动宣讲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新的标准。 

  三、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826

 

 初审:钟卫华 复审:马宁 终审:刘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