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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州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操作指引》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6-17 16:22

延州人社函〔202553


  延吉市、珲春市、敦化市、龙井市、汪清县、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图们市、和龙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内各企业: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导企业规范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激发消费活力,延边州人社局拟定了《延边州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人社部门结合《操作指引》,积极宣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推进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州内各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操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审核、备案等工作,依法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职工的工资报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16 

  (此件主动公开) 

  延边州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操作指引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条件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注意事项:一是非全日制职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规定从事非全日制职工的休息休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约定。二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指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既包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二、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注意事项:职工休假天数与其工作年限挂钩。对于新入职员工其当年可休假天数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应休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如:某职工202531日入职,全年应休5天,则当年可休假天数306÷365)×54.14天,按4天计算。 

  三、用人单位如何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能否随时提出休假请求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注意事项: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法定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职工的休息权,对用人单位来讲,安排职工休年假,既是义务也是权利义务表现为应当安排职工休息,权利表现为可以决定职工何时休息。年休假时间安排上,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并起主导作用,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1.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灵活安排年休假,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2.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一般不跨年安排;3.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年度安排;4.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个年度,且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应考虑职工的意愿,但不是应征得职工的同意,双方可以就如何安排年休假进行协商,最终决定权还在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关于职工是否可以临时提出休假请求的问题,考虑到年休假的时间比较长,一般情况下,年休假申请应当提前提出,但确有临时情况发生,需要申请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未提前提出申请拒绝。因此,职工提出休假请求时,应主动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尽量做到既不耽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又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职工需求。如果职工提出年假申请,用人单位确实因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未予批准,此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范畴,职工不能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休年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职工享受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注意事项:虽然国家规定职工平等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仍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等客观原因无法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根据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未休年休假天数×200%300%含正常工资,实际支付200%差额)。在计算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还需要明确计算基数。鉴于年休假一般以日为单位,故“日工资”即为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计算基数日工资=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21.75天)。某职工月工资6000元,未休5天年假,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000÷21.75×5×200%2758.62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职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样按照以上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特殊情况: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职工未年休假工资报酬,只有在职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责任(另外的200%部分),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 

  、职工在职时,用人单位如何向职工折算并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注意事项: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保护职工权益的原则,“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是仅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不在于哪一方提出,只要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职工存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情形,无论劳动关系如何结束,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职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如:离职员工当年已工作180天,应休10天,已休3天,则未休天数=180÷365)×10-31.93天,应按照1天支付应休未休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何处理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能否与其他假期相折抵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据此可知,职工带薪年休假可以和病假、事假等其他假期折抵,但同时又有限制,以防止侵害职工年休假权。 

  注意事项:实践中,如何处理法定的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也备受关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又作出了三个明确的规定:第一,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能抵消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二,寒暑假天数“多不退,少要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三,职工已经申请休过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当前年度内又出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职工未申请休年休假能否视为自愿放弃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注意事项职工依法享受与本人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相关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为了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不得不放弃休假的情况屡见不鲜。因而,法律规定“职工放弃法定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证明职工自动放弃带薪年休假,要满足个要求:一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过法定带薪年休假,二是职工本人原因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未主动申请,推定职工放弃了法定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企业也应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否则就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如何为劳务派遣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注意事项:用工单位需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安排劳务派遣员工年休假,无工作期间支付报酬天数超过年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当年休假。  

  九、企业职工年休假申请与审批流程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人员数量、生产经营和管理模式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法律对企业职工年休假申请与审批流程未做统一规定,上述流程属于企业用工自主管理的范畴。 

  注意事项:尽管没有统一规定相关流程,但州内企业在操作年休假申请与审批时可参照以下流程。1.职工申请。填写《年休假申请表》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注明拟休假时段(可分段申请,一般不超过3段)一般情况下至少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以便企业协调工作。2.企业审核。企业(或内部主管部门)领导根据工作安排进行审批,确保岗位工作连续性。特殊岗位需跨年度休假的,需职工书面同意并在次年3月底前安排完毕。3.备案职工休假信息录入相关台账,记录工龄、休假日期、未休补偿等对未休年假工,每年年底前发送相关提醒函。  

  十、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2.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个性化职工年休假实施方案,平衡合规要求与员工福利,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同时鼓励企业结合春节、国庆州庆等假期,安排职工“年假+法定假”连休。 

    

审:钟卫华 复审:马宁 终审:刘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