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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解读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13 09:44

  一、政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5号),明确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企业范围。2020年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复工、未停工的以下类别企业:一是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二是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三是按照政府要求转型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

  (二)申领补贴条件。1月24日至疫情结束,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

  (三)所需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吸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各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政策执行期限。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期限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两个月。


政策原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