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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3-11 08:43

  现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企业、稳定就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了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缓政策措施,并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3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3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

  二、主要政策解读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1.减免对象。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减免内容。减免内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减免期限。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

  4.减免对象认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减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依据。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依据统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依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名录确定类型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需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核实完善确认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结合单位参保方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对相关部门尚未确定单位类型、参保登记信息无误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单位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按有关规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要的,不增加单位事务性负担,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险局依据单位承诺,所承诺的本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对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不实行承诺制,由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纳税等情况认定。

  ——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5.审批程序。各级社会保险局将本地单位类型划分审核意见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省社会保险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异议的可由参保单位提供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申请变更划分类型.

  (二)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1.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企业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2.缓缴内容。缓缴内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缓缴期限。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4.缓缴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按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参保单位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参保单位每月20日以前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缓缴审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需将缓缴相关材料报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后,审批结果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通知参保单位。

  ——缓缴办理。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补缴。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返还范围。

  ——普通稳岗返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超过5.5%的中小微企业;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属于去产能、“僵尸”以及失信范围的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多的龙头企业,倾斜支持医疗物资、公共事业、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保障供应企业。

  2.期限和标准。稳岗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末,普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普通稳岗返还程序。

  ——企业通过数字证书或“吉林e章通”(手机盾)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申请。

  ——各级社会保险局审核、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4.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程序。

  ——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

  ——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核实,各统筹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四)统筹做好相关社会保险支持政策衔接落实

  1.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内的统筹地区,不调整费率,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50%。由各地社会保险局测算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单位缓缴保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各级社会保险局初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预发基本养老金,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退款返还

  1.原则。已缴纳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对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必要时也可尊重企业意愿选择;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与参保单位沟通协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2.登记。各级社会保险局要针对企业退费事项逐一电话回访,确认退费意愿后进行电话回访登记,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3.程序。各级社会保险局履行退款审批程序后,予以基金支付。

  4.核算。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退款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并将退款结果及时反馈。

  (六)减免单位社会保险费期间的职工个人缴费

  本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减免期间参保单位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职工应按月缴纳。确有特殊困难的,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并由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承诺书后,可缓缴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并按单位缴费部分审核审批程序同步办理。

  对减免期间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职工,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在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职工缓缴个人缴费的,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三、主要特点

  一是考虑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实际能力,我们将国家政策顶格用足用到位,减免幅度和时限按国家政策上限确定,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我省在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同步实施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进一步缓冲。

  三是实施社会保险纾解企业困难一揽子政策措施,从“减、免、缓、返、降”五个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四是积极应对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对基金安全运行的影响,采取完善制度机制等多项举措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统筹完成“减、免、缓、返、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两项政治任务。


政策原文: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