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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0-15 09:39

  为贯彻落实中央稳就业方针和国务院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社保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人社部近期召开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特别是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落地工作会,明确提出了放宽标准条件、推动政策落地,确保最大限度释放失业保险政策红利的新要求。按照国家工作要求,借鉴浙江、辽宁等外省经验做法,我厅在落实原有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广泛调研、基金支付风险测算、企业发放模拟测算,创新政策措施,最大限度放宽认定条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反复研究认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按照要求,《通知》起草工作履行了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初审等程序。

  二、起草原则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释放稳岗返还政策红利。二是抓好落实。优化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三是加快推进。各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条块协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稳岗返还工作。

  三、文件内容

  落实国家人社部召开进一步推进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落地工作会议精神,放宽标准条件、推动政策落地。

  (一)放宽认定条件。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原认定条件中“2018年度亏损50%”修改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主要适用于2019年以来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为核定项目,选取其中部分项目,通过2019年连续几个月数据下降情况,或通过2019年不同时间段比较、与2018年同期、2018年底比较的数据变化情况,核定企业是否属于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2018年当年不欠费)。

  (二)落实属地责任。明确我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标准的认定由统筹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审定,各统筹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认定申报名单进行严格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工信、社保等部门根据困难企业数量和基金支撑能力综合提出企业名单和返还额度。

  (三)确保基金安全。各地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可按201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扣除2019年失业保险必要支出和24个月支付能力后的20%控制。如符合条件企业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时,要统筹考虑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重大改革事项等情况,做好资金测算。

  四、主要特点

  (一)结合国家部署,保持政策一致。严格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规定的比例、标准、要求,制定我省《通知》,确保政策执行规范统一,平稳实施。

  (二)明确相关要求,确保工作推进。针对国家政策未明确的问题和我省特有的实际问题,明确认定条件、审核程序、基金风险,责任追究等内容,确保制度政策体系完整,工作顺利推进。

  (三)坚持高位推进,压实地方责任。通过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推动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落地,提出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把关,督促政策尽快兑现。


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